問題詳情

34 下列有關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敘述,何者不符大學法的規定?
(A)每一所大學均應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C)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D)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1791
統計:A(2),B(17),C(11),D(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用户評論

【用戶】Lyn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7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用戶】Lyn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 第22條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用戶】Lyn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7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用戶】Lyn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大學法 第22條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用戶】簡志帆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委員互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