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評論
(A)不可以擔任大學教師 (B)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後聘任 (C)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報部核定後聘任 (D)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得聘任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1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者,可否擔任大學教師?不可以擔任大學教師(A)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後聘任(B)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報部核定後聘任(C)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得聘任修改成為21 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者,可否擔任大學教師? (A)不可以擔任大學教師(B)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通過後聘任(C)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報部核定後聘任(D)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得聘任
【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評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第 19 條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