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評論
幼稚教育法 第8條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pren】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