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一所尚稱健全的私立學校董事會,因故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何種處置方式?
(A)限期命其整頓改善
(B)解除全體董事職務
(C)停止董事職務二至六個月
(D)指定人員組織管理委員會代行董事會職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4536
統計:A(400),B(4),C(1),D(117),E(0)

用户評論

【用戶】達爾文 上106地特四民政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釋659→私立學校董事會糾紛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用戶】洪譽芳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找很久...發現有改過=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4.aspx?lsid=FL008407&lno=32&ldate=19970618【新的】私立學校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第25條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校務之正常運作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法院依前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時,法人主管機關應就原有董事或熱心教育之公正人士中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法院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後,得於新董事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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