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 Hsieh】評論
廢止
【郭宜玟】評論
廢止
【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評論
廢 幼稚教育法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8 條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現行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第 16 條第一項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