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39 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第 140 條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第 143 條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用戶】天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時效中斷因為為權利人行使權利,既然沒有怠於行使權利,所以時效就要重行起算啦(第137條第1項)。「不完成」是因為發生特別的事故,讓權利人難以行使權利,所以要體諒權利人,再給他延長一些時間。所以A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