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S.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D應該是無效不是不生效力
【評論內容】B在解釋文的第一段就有寫了
【用戶】Erik F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499號 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