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佳佳】評論
這個法好舊喔那可以參考這條法規嗎?這樣就沒有主任委員 變召集人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Hsin Hui Wang】評論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該法已廢止了~~
【107考取特教正式教師】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第 4 條n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n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n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n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n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n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n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