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endy Chiu】評論
自治條例訂定事項之範疇,才有具體明文規定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rik Fu】評論
中央法令算是自治條例的上位概念,所以不得牴觸。
【何恩誠】評論
5F 優於中央所訂,不叫做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