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申請從事第三條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認可者,應依下列規定置專職人員執行 偵測業務: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及輻射防護員至少各一人。 二、第四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師至少一人及輻射防護員或領有輻射安全 證書者至少一人。 三、第五款或第六款業務,應置輻射防護人員及領有輻射安全證書者至少 各一人。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