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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29 條申請參加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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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
【JIE】評論
(A)訴願法第 29 條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B)訴願法第 30 條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C)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D)訴願法第 31 條 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