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C,E
統計:A:77,B:14,C:116,D:48,E:120
難度:困難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O(A)違禁物於沒收移轉為國家所有之裁判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第三十八條之物(違禁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X(B)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X得X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O(C)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沒收之X(D)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X起訴X時併宣告之→刑法第40 條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 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O(E)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有關「沒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第 38-3 條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38-1 條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第 40 條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