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公杯啊!!!!】評論
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103.1.1
【Judy Chen】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5條 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其園名應符合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屆期未申請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原許可證書失其效力。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第60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101年1月1日起一年內即102年1月1日前
【皮諾丘】評論
托兒所、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102.01.01前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103.01.01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第 55 條 第一項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其園名應符合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屆期未申請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原許可證書失其效力。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完成改制。第 60 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