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麗錡】評論
三分之一以上
【賴以淨】評論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定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擇一認定者
【Yu-chiao Lee】評論
※原住民重點學校【原住民族地區】原民學生人數達1/3【非原住民族地區】原民學生數達100人以上或原民學生人數達1/3(由主管機關擇一認定)
【皮諾丘】評論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第 4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原住民重點學校,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該教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在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在非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前項認定,應每三學年重新認定一次。甲校原住民學生為 40 人,乙校原住民學生為 30 人,丙校原住民學生為 20 人100*1/3=33.33 只有甲校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