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 Po-Feng】評論
(A)已修法至百分之一點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
【曾婉臻】評論
D:第3-1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Tai Fong Lee】評論
(D)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計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算定之金額,以提升教育品質。改為(D)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算定之金額,以提升教育品質。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1條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Judy Chen】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A)第6條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B)第6條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特殊教育法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C)第6條為...
【皮諾丘】評論
(A)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第 11 條 第一項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B)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C)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第 9 條 第一項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