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喵喵e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於 2014年 12 月 10 日修正公布為:「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食品安全法跟洗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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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於 2014年 12 月 10 日修正公布為:「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食品安全法跟洗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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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於 2014年 12 月 10 日修正公布為:「犯本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食品安全法跟洗錢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