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no Jhu(107普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預算法第四條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A)。 (二) 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C)。 (三)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B)。 (五) 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