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評論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冠逸】評論
補充憲法法庭:由中華民國司法院設置的司法院大法官所組織而成,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以及由立法院提出的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案等事項。
【。。。。】評論
請問現在修憲還是要經過人民公投嗎?公投法不是修正 修憲不須經人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