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採取何種方式?
(A)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並且宣告該法律違憲
(B)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但不得宣告該法律違憲
(C)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D)逕行拒絕該法律,但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5964
統計:A(60),B(54),C(3799),D(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保護令執行、憲法上的事業、司法機關

用户評論

王惠姍】評論

確信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

@(司法警正取上榜)】評論

釋字第371號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