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B)(D)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C)(A)不在這四款中所以可以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洪鳴聰】評論
送禮物給老媽還撤銷,有道理嗎?
【林林柔】評論
給生日禮物並不算道德上的義務,所以應該依上面所說的民法88條得撤銷。所以不算不當得利
【ミヤザワ】評論
下列何者可以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A)誤以為他人小孩是自己小孩而扶養①本選項係屬行為人誤他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加以管理,係屬誤信管理。 又誤信管理無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適用或類推適用。是以,本選項不生無因管理規定之適用。②又小孩之父母確因他人扶養而減少扶養小孩之支出,此為小孩之父母所 受有利益,又其受有此利益無法律上理由且無民法第180條之事由。是以,作成扶養行為之人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B)誤以為每月應扶養父母 5 萬元,但實則依法律規定,只須給付 2 萬元(D)因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對母親生日禮物的贈與:民法第180條第1款➡︎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C)因賭債而給付金錢:民法第180條第4款。
【109消特(已上榜)】評論
(D)因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贈與的禮物,是不是就沒有債權行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之物權轉移,可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