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媽媽】評論
第389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Ya Ya Chou】評論
第389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解釋為 : 遲付未達全部價金1/5 , 出賣人不得得請求
【Allan Pan】評論
3F寫反了吧,遲付金額已達全部價金1/5時,即可請求支付全額
【Refaeliღ 已上榜】評論
第 384 條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第 385 條 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第 386 條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視為拒絕)。第 387 條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買受人已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或就標的物為非試驗所必要之行為者,視為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