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民法》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係指下列何 者?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懸賞廣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1929
統計:A(30),B(818),C(48),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奶黃包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無因管理第 172 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不當得利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侵權行為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懸賞廣告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