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關於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不經訴願程序者,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後 30 天內提起
(C)訴願決定書未附記救濟期間而未依法通知更正,致原告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可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1 年內提起
(D)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6412
統計:A(1142),B(3898),C(845),D(2297),E(0)

用户評論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2F,交通裁決事件的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為例外=30日。故(B)選項應改為=不經訴願程序者,原則上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原則=行政訴訟法 第 106 條 第 4 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例外=行政訴訟法 第 273-3 條 第 2 項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41.提起撤銷訴訟應遵守之起訴期間,原則為: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原民四等【行政法概要】#12658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不經訴願----2個月-補充:訴願提起---行政處分達到or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天內人民不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 提訟*30提起、2月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