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星妤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雙軌制,即可依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後三種情形,請求人均得提事訴訟。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