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宏竹】評論
按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Lin Sophia】評論
(c)為民法
【Damaris】評論
(B)~(D)依民法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 214 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