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6. 依現行《教師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教師應履行的義務?
(A)提供校務興革意見
(B)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C)擔任教師專業組織幹部
(D)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8214
統計:A(209),B(642),C(91),D(29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法、教師法第14條、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

用户評論

Apple Lin】評論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

r99548047】評論

教育局強迫參加的研習,到底是教師的義務還是權利...

我要當老師】評論

教師權利: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教師法16條)教師義務: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教師法17條)

chuchu】評論

筆記-教師權利: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教師法16條)教師義務: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教師法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