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Lin】評論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
【r99548047】評論
教育局強迫參加的研習,到底是教師的義務還是權利...
【我要當老師】評論
教師權利: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教師法16條)教師義務: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教師法17條)
【chuchu】評論
筆記-教師權利: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教師法16條)教師義務: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教師法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