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
【芬妮】評論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5條:「懲戒法庭對...
【香牛牛】評論
NEW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這是新法, 舊法不是懲戒法院懲戒法 第5條(先行停止職務) ➀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➁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➂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A)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➃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身三107)(高三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