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衝衝虎】評論
(A) 行政院部會首長認為其所屬薦任第十...
【柔】評論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務員懲戒法§23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法§24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公務員懲戒法§9對公務員的懲戒種類為:免除職務。撤職...
【陳無名】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各院、★、...
【法科搞我心態】評論
(A) 行政院部會首長認為其所屬薦任第十...
【yun】評論
9職等以下移送懲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