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kbin Chi】評論
自印的才有許可號碼。
【herbage28】評論
處理規則 第七條中華郵政公司發行,用整張紙幅折疊而成,封面印有郵資符誌,內面供書寫通信之用,交寄時必須各邊妥封者,為特製郵簡。 前項特製郵簡,分國內郵簡及國際航空郵簡二種。處理規則 第九條任何人經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依其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之文字及其他相關事項,印製無郵資符誌之特製郵簡者,應於背面指定位置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 前項特製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夾寄附件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danny】評論
郵 政 法第 四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二...三...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 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誌,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 為特製郵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