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下列經費支出,何者無須優先編列?
(A)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
(B)國民就業之救濟性支出
(C)國民教育之經費
(D)中小型經濟事業之補助經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2353
統計:A(1),B(3),C(2),D(45),E(0)

用户評論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10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D選項沒有其他選項的迫切性,所以經費的支出,無須優先編列。****經費有需要優先編列的必要項目: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A、B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164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