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七七】評論
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n。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n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n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n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n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n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n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n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竣傑】評論
(C)合法非法均得申請提審法官釋字392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並未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聲請提審之前提要件,乃提審法第一條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或其所隸屬之高等法院聲請提審。」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聲請提審之條件,與憲法前開之規定有所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