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瑋誠】評論
現在已經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囉
【sweetwithme】評論
那"少年事件處理法"用在哪方面?
【覺羅幻月】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1],為中華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規定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及處遇政策。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以及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皆由少年法院處理。少年觸犯刑法行為[編輯]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少年虞犯行為[編輯]係指有不良行為,雖然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但具有犯罪危險性的少年。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故少年虞犯的要件為對有犯罪危險性的少年,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這些行為極可能有犯罪的危險性,並非已經犯罪,少年若有虞犯行為類型中的任何一種行為,便有犯罪之虞。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下列虞犯事由適用依本法處理: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張懷安】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 ◆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