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依「特殊教育法(民93)」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乃為下列何者提供?
(A)資賦優異者
(B)身心障礙者
(C)學前兒童
(D)全體特殊兒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2361
統計:A(21),B(2159),C(10),D(655),E(0)

用户評論

【用戶】鄧安捷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選項應該沒錯 D選項全體特殊兒童包含"資賦優異"與身心障礙 但資優並不需要個別化教育計畫

【用戶】飁草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又不一定有特教服務=口=

【用戶】keziah091136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此題應刪,新法修正於1103年6月18日公布了

【用戶】YI Chieh W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28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第 9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以上,根據法規,出題應該寫明「身心障礙學生」,而不是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涵蓋過廣。題目出得超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