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以下何者並不是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合理目的?
(A)保障資訊之公開
(B)保障資產之安全
(C)保障營運效能之提升
(D)保障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7972
統計:A(151),B(15),C(20),D(66),E(0)

用户評論

呂琦琦】評論

第二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報導之可靠性,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 )第2條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稱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藉由董事會、學校及所屬成員執行之管理過程,對學校人事、財務、營運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達成下列目標: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辦學成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二、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及透明性,其所稱之報導,包括內部及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本制度應由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自行訂定,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即使依照舊法,也須依據如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 6 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