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琦琦】評論
第二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報導之可靠性,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 )第2條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稱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藉由董事會、學校及所屬成員執行之管理過程,對學校人事、財務、營運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達成下列目標: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辦學成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二、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及透明性,其所稱之報導,包括內部及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本制度應由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自行訂定,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即使依照舊法,也須依據如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 6 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