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Lipset】評論
承上所述,立法委員在以上四點地方,都享有言論免責權:1院會2委員會3院內黨內協商4公聽會----參照釋字四三五號解釋文
【Doff David】評論
(B)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表決行為,不可因違反黨意而遭黨紀處分(C)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侵害他人法益之肢體行為,亦不在言論免責保障之列(D)為使議會正常運作,言論免責之範圍應作最小大程度之界定
【babyeyes888】評論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
【阿偉】評論
(B)→立法委員免除的是民事、刑事、行政責任,沒有免除政治責任,所以立委被自己的黨怎樣處理跟免責權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