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公務員 A 向其服務機關 B 提出辭職申請,B 隨即核准 A 所申請。A 嗣後對於辭職之申請表示後悔。因此 A 針對該核准決定,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並主張 B 於核准其所請前,並未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 A 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1966
統計:A(22),B(89),C(19),D(226),E(0)

用户評論

鄧小明】評論

釋字463號參照本條所謂「預算總額」,並不包括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在內,......

(107一般行政高普雙榜)】評論

釋字第 77 號  :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至追加預算,實因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釋字第231號: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並不包括因有緊急或重大情事而提出之特別預算在內。釋字第463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本條(憲法164條)所謂「百分比」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追加預算並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而所謂「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並不包括特別預算在內,業經本院釋字第七十七號、第二三一號分別解釋在案。釋字463號解釋又重申了釋字77號及231號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