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選舉訴訟」特徵:1、審級救濟限制性:採「二審終結」。2、法庭專屬性:設「選舉法庭」,並採合議制審理。3、訴訟優先性: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4、無再審性:不得提起再審之訴。5、審理期間限制性: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6、職權進行主義性: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向前衝】評論
二審終結不得在審
【Cleo】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