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SNOOPY go!】評論
第零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 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 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補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 並應於二十四小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人身自由)
【ʕ•ٹ•ʔ】評論
第 8 條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