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關於怠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已科處之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B)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C)連續處以怠金,仍應經告誡程序
(D)依一行為不兩罰原則,怠金不得與罰鍰併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409
統計:A(210),B(168),C(482),D(46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行政執行法
用户評論
【Kipork】評論
【金錢】上的強制執行 交給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非金錢】上的強制執行 交給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2017移民一定上】評論
目的不同,所以兩者可併罰,大家有空可以翻一下課本、講義、參考書......行政罰:對過去違反規定的追究執行罰:對未來履行義務的督促
【dsaddg】評論
我覺得應該這樣說,[一行為不二罰]是行政罰的原則沒錯,但執行罰屬於其例外。否則就失去催逼的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