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楨】評論
節錄於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2103486最佳解答回答者:CZ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2005-09-21 10:19:21所謂強制工作是保安處分的一種.是對於違法之人,除了刑罰之外對於犯罪人之社會危險性所為之安全措施.而強制工作在刑罰執行之前或之後,使犯罪人進入勞動場所勞動希望其養成自食其力的習慣,合法謀生的一技之長 .(口頭勸導要努力,要向上... 不如強制他勞動,並教他一些技能,從監獄出來後,可以找工作或自己開店...)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
【橘子】評論
一律強制工作三年??請問這是何意呢?
【Apple】評論
就是不管如何,強迫你去工作三年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