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9 條第1 項關於「一律強制工作三年」的規定,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的何種要求?
(A) 法律保留原則
(B) 比例原則
(C) 罪刑法定原則
(D) 一事不二罰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7857
統計:A(155),B(7727),C(185),D(1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比例原則

用户評論

蔡明楨】評論

節錄於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2103486最佳解答回答者:CZ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2005-09-21 10:19:21所謂強制工作是保安處分的一種.是對於違法之人,除了刑罰之外對於犯罪人之社會危險性所為之安全措施.而強制工作在刑罰執行之前或之後,使犯罪人進入勞動場所勞動希望其養成自食其力的習慣,合法謀生的一技之長 .(口頭勸導要努力,要向上... 不如強制他勞動,並教他一些技能,從監獄出來後,可以找工作或自己開店...)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

橘子】評論

一律強制工作三年??請問這是何意呢?

Apple】評論

就是不管如何,強迫你去工作三年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