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cy Liu】評論
第 81 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Hsin Yu Yang】評論
請問有哪一條的條文上有『撤回』原處分之決定的嗎?
【Yulia】評論
原處分機關才能撤"回"其所為的決定。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第60條(撤回訴願)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