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依訴願法第81條規定,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
(A)移轉至法院之決定
(B)駁回原處分之決定
(C)撤銷原處分之決定
(D)撤回原處分之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4458
統計:A(132),B(436),C(4908),D(4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訴願管轄之機關、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用户評論

Tracy Liu】評論

第 81 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Hsin Yu Yang】評論

請問有哪一條的條文上有『撤回』原處分之決定的嗎?

Yulia】評論

原處分機關才能撤"回"其所為的決定。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第60條(撤回訴願)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