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這題可跟行程法第51條一起看,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Allison Chen】評論
可直接參照 訴願法第2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h04899】評論
記不起來 ,又搞混………
【劉玄符】評論
整理一下:原處分機關 - 受理訴願機關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布滿之次日起滿"三十日",可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可提起訴願。(訴願法第2條,課予義務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 - 行政法院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可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第90條)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並參照訴願法第85條。 PS:附帶一提,這點是訴願機關的應作為而不作為,並不是原處分機關的應作為而不作為,故要求的是撤銷原處分,所以打的是"撤銷訴訟",而不是"課予義務"。)我的記法是這樣,原處分機關就是第一關,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