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定義的一般處分?
(A)交通號誌指揮交通
(B)命集會遊行民眾解散
(C)下令撲殺某地區有疫情之豬隻
(D)高速公路測速照相之設置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0718
統計:A(137),B(255),C(1115),D(479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公務員升遷與懲戒

用户評論

令狐八面】評論

D:高速公路測速照相之設置為行政的事實行為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不同在於其「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具法律上強制力)。測速照相又還未對相對人為處分(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只是據以處分的證據,並不具法律上強制力,換言之,「蒐證階段」沒裁處前,僅為「事實行為」。但如果因為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速,而被測速照相器拍照到了,則交通警察依此開罰單之行為則屬「行政處分」。交通「號」誌是指交通警察以手勢或自動變換之交通燈號,「管制」在場行人或駕駛人,此「管制」行為係指對在場之確定或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具法律上強制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98年裁字第662號交通「標」誌屬「管制性、禁制性...

堅持】評論

很精闢的解析,以管制及蒐集違規證據來開罰單來區分,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