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下列何者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A)法官
(B)現役軍人
(C)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D)中央警察大學研究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4316
統計:A(274),B(69),C(292),D(4045),E(0)

用户評論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法官法 第15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HO Past】評論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n一、現役軍人。n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n三、軍事學校學生。n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n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n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n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n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n,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