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土地徵收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l 項規定,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為補償費之發放時,其徵收處分之效力如何?
(A)得撤銷
(B)得補正
(C)失其效力
(D)不影響其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0513
統計:A(15),B(8),C(160),D(4),E(0)

用户評論

Hsuan】評論

第 20 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