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在行政罰之裁處程序中,行政機關對於下列何種物品,得予以扣留之?
(A)行為人持有之所有物品
(B)以得沒入之物為限
(C)以可為證據之物為限
(D)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9562
統計:A(3),B(13),C(17),D(241),E(0)
用户評論
【Hsuan】評論
第 36 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小彤】評論
行政罰法36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