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最長多久期限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A)十四日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8564
統計:A(5),B(22),C(31),D(325),E(0)

用户評論

JiaYing】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小彤】評論

土徵8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