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關於刑法上的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A)包含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
(B)包含作為與不作為
(C)過失之不作為仍為行為
(D)刑法僅處罰作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5616
統計:A(18),B(16),C(31),D(488),E(0)

用户評論

【用戶】Mui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不作為犯:在不作為犯,對法益的風險並非來自行為人,而是來自外界,如設備、環境、大自然、第三人或是被害人本身。在這種情形下,善意的行為人只有一個選擇(作為義務),預見外在風險並防止風險,避免風險結果發生才能不成立不作為犯。

【用戶】何恩誠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B)作為犯懲罰把刑法分則隨便抽一條都是,不作為犯 刑法第15條第一項"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C)不知道怎解釋(D)參閱B選項ㄏ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