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i Ya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的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依職權,規範下級機關內部秩序、運作規定,其效力非直接對外發生法效力,是間接影響人民。職權命令是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緊急命令是憲法授權。特別命令是行政機關訂定規範特定權力關係(公務員、軍人、受刑人)之命令,但現今此權力關係已稱為職務關係。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74條之一中,不是有「職權命令」的存在? 第 174-1 條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Lin Sophia】評論
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所為之分類。前者性質多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學理上應限於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