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何者定之?
(A)行政院
(B)教育部
(C)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D)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9857
統計:A(37),B(337),C(518),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用戶】曾顯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教育審議委員會直轄市、縣 (市) 政府